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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408号

童建华与吴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建华,吴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建华,女,汉族,现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梅,女,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吴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黄琳、林斯微,被上诉人吴春梅的委托代理人张峻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未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核、判断,仅根据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小  东

审 判 员 庄  小  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亚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