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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541号

桂林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勇等与陈金丽、刘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勇,陈金丽,刘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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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541号

原告:桂林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息,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李军勇。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丽艳,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丽。

被告:刘星。

原告桂林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勇诉被告陈金丽、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794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89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794元,应退2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立峰

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

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文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