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79号罪犯李俊,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27日由本院(2014)驻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俊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以业务上有竞争为由,被告人李俊伙同周鹏等人多次对魏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等,致魏某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为7215元。2010年10月份左右,又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现金31000元。李俊系主犯、累犯。另查明,李俊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先后四次被行政拘留和罚款。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贰万元。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