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执29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屠建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屠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屠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012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屠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屠建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屠建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屠建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29689211.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作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