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15号罪犯裴清,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1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裴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清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裴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