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路执民字第1362号

汪林凤、王秀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林凤,王秀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汪林凤被执行人王秀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路商初字第006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秀永的配偶姚银雪(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缪哈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