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67号
申请执行人:卡东兵,男,1990年2月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住青铜峡。
法定代表人:白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卡东兵与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青劳人仲字[2015]5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负担申请费185元,共计19185元。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字[2015]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