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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967号

卡东兵与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卡东兵,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67号

申请执行人:卡东兵,男,1990年2月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住青铜峡。

法定代表人:白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卡东兵与青铜峡市川渝餐饮有限公司青劳人仲字[2015]5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负担申请费185元,共计19185元。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字[2015]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