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0号申请执行人罗爱芬。被执行人黄龙舟。被执行人胡开梅。申请执行人罗爱芬与被执行人黄龙舟、胡开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所提供担保人陈志强名下位于(申请执行人罗爱芬共有)海口市南沙路XX号广昌花园X幢XXX房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志强名下位于(申请执行人罗爱芬共有)海口市南沙路XX号广昌花园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海房共字第HK112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