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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490号

(2015)辰民二初字第490号廖中诉欧家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中,欧家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廖中,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白虎脑***号***室。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0********。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423558。被告欧家元,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寺前柑子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

原告廖中与被告欧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唐晓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中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家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中诉称,原告从事饲料销售,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4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就饲料款予以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48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廖中饲料款结止2014年10月8日共计欠款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饲料款77000元,尚欠原告171000元饲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欧家元支付原告廖中饲料款17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本案起诉之日计算至饲料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原告廖中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的事实。2、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贰拾肆万捌仟元整,后支付原告77000元,尚欠171000元至今未付。3、短信记录3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先发货后付款的结账方式。被告欧家元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3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廖中从事饲料销售,被告欧家元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4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就饲料款予以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480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饲料款77000元,尚欠原告171000元饲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有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饲料,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饲料款。原告廖中向被告提够价值248000元猪饲料,被告欧家元接收并使用,使得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货款义务。现被告已还原告货款77000元,尚欠原告171000元,被告应当依约及时付清原告的货款,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欧家元支付原告廖中饲料款17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廖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依法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欧家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晓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