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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195号

方乐乐与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乐乐,王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95号原告方乐乐。被告王志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乐乐诉被告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乐乐以与被告王志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乐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乐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乐乐承担。

审判长  吴建文

审判员  黄米臣

审判员  缪志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