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251号原告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