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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251号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251号原告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