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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4050号

陈惠敏与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陈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法定代表人陈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端门,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惠敏,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朱健、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226元,退回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徐敏洲

代理

审判员  刘启鸣

代理

审判员  陈 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