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监字第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相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萍,女,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卡哈尔曼·特力瓦地,男,维吾尔族。再审申请人李相宇因与被申请人卡哈尔曼·特力瓦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巴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相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邓 晓 辉
审判员 古丽仙·西衣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