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93号原告张宏光,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李树国,男,汉族,职业个体。被告王丽芹,女,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光与被告李树国、王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光以与被告李树国、王丽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