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35号
原告:高学文,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安达集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潘同春,总经理。
被告:潘同春,安徽华安达集团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文诉被告安徽华安达集团工艺品有限公司、潘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学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华安达集团工艺品有限公司、潘同春银行存款15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高学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华安达集团工艺品有限公司、潘同春的银行存款15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炎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