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更0565号

程锡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程锡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65号罪犯程锡虎。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锡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了(2013)新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锡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程锡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5月28日,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程锡虎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冒充公安人员在李某经营的美容院内,以抓嫖娼为名,抢劫刘某、赵某现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锡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5年12月表扬2次,2015年1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锡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锡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