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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板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板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国际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有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古雄村雄风路80-1号。法定代表人方选林,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橱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宿迁市运策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丽  丽

审 判 员 胡  正  义

代理

审判员 薛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汪一江见习

书记员 夏  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