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瑞安市莘塍街道××村经营鞋面加工厂。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拖欠程某甲、覃某等25名工人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0582元。2015年5月26日,覃某等工人向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同月28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加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6月2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在限定期满后,被告人陈某甲未支付拖欠工资,且拒接工人电话、无法联系。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被告人陈某甲已协议支付张某甲等11名工人工资,并向本院预缴剩余工资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甲、覃某、孔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甲、邱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沈某、程某乙、朱某、陈某丙、丁某、吴某、孔某乙、孔某丙、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投诉登记表,欠薪情况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照片,通话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支付工资,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 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