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398号原告李翠英,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行唐县南桥镇南桥村人。被告宇文秀娟。被告严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与被告宇文秀娟、严伟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
审判员 王艳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