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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398号

李翠英与宇文秀娟、严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翠英,宇文秀娟,严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398号原告李翠英,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行唐县南桥镇南桥村人。被告宇文秀娟。被告严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与被告宇文秀娟、严伟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

审判员  王艳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