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555号

虞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虞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55号原告虞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虞某与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