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55号原告虞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虞某与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
虞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55号原告虞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虞某与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