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洲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侯文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洲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银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