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到徐某的住处,以要回给其所买的手机,要求徐某开门,徐某将门压住未开,双方发生口角,郝某甲用脚将窗户上的玻璃蹬破,用手抓住一块玻璃扔向徐某的面部,致其右侧面部皮肤挫裂伤,右颧骨骨折。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面部伤情右颧骨骨折系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辩称,其当时酒喝醉了才致伤被害人,现在愿意赔偿对方医疗花某及后续治疗费,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到徐某的住处,以要回给其所买手机,要求徐某开门,徐某将门压住未开,双方发生口角��郝某甲用脚将窗户上的玻璃蹬破,后致徐某右侧面部皮肤挫裂伤,右颧骨骨折。后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6846.79元。诊断为:1.右侧面部皮肤挫裂伤;2.颧弓骨折(右);3.脑震荡;4.慢性鼻窦炎I型2期。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面部伤情右颧骨骨折系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郝某甲与被害人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及现场状况;2.证人郝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的具体经过;3.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被打以及被打后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的详细经过;4.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华)鉴(伤检)字(2015)12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5.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医疗条据,证实被害人受伤后治疗的具体过程及花费;6.收、领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发生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治 虎
人民陪审员 赵 志 宏
人民陪审员 赵 江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