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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03号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3号原告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