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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0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0号原告徐某某,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穆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冯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