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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43号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梁建刚、谢学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梁建刚,谢学武,融安县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建刚,;被执行人谢学武,男;,;被执行人融安县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学文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刚,谢学武,融安县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3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建刚;谢学武;融安县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建刚;谢学武;融安县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121668.7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学武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浮石支行账号为:22×××77内的存款121668.78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

审判员  韦恩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