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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1051号

孔祥营与顾振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营,顾振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营被执行人顾振雷申请执行人孔祥营与被执行人顾振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孔祥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