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728号罪犯姜斌拓。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斌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1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8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姜斌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姜斌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斌拓伙同乔春亮等四人将长垣县浦东区前街49号王某某所开的黄金首饰回收店店门跺开,抢劫现金18980元,黄金、白金等饰品价值1794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姜斌拓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斌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斌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斌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