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05号罪犯巫高杰。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2003)焦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巫高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3年9月28日起。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巫高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巫高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8月至2002年6月间,被告人巫高杰伙同他人在焦作思村铁路涵洞,鸡鸭厂,耐火二厂北门,雪花宾馆塔高路和铁路桥下等地参与抢劫作案四起,抢劫财物价值2809元,参与盗窃一起,盗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原判同时认定其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高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11月、2015年5月、2015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5月、2014年12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巫高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巫高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