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赵寒珂,女,1993年3月8日生。被告李少赛,男,2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寒珂诉被告李少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寒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寒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寒珂撤回对被告李少赛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寒珂承担。
审判长 柳九红
审判员 王节恒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