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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381号

赵寒珂与李少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寒珂,李少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赵寒珂,女,1993年3月8日生。被告李少赛,男,2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寒珂诉被告李少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寒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寒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寒珂撤回对被告李少赛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寒珂承担。

审判长  柳九红

审判员  王节恒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