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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41-1号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夏斌,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住建罚决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万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