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夏斌,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住建罚决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万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