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潜执字第00787-6号

韩满根与黄红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满根,黄红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787-6号

申请执行人:韩满根,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黄红英,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潜山县。关于韩满根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红英在中国工商银行13×××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6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红英在中国工商银行13×××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68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