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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执字第00205号

XX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陈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朱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陈小华。关于XX申请执行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小华同意支付原告XX房屋价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40000元。此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70000元,余款人民币17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陈小华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则原告XX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陈小华负担。逾期被告陈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XX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华未履行义务。遂对被执行人陈小华的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对本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以被执行人陈小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XX以被执行人陈小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瑞芳

代理

审判员  何 龙

代理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