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40号罪犯李福权,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云南省富宁县。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福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权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
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大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