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7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温某某,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孙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