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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7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孙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7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温某某,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孙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