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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复字第36号

岳阳鸿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岳阳市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阳鸿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岳阳市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3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岳阳鸿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岳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阳市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斯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懿鹏,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钢。申请复议人岳阳鸿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鸿泰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5)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岳阳鸿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鸿达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岳阳鸿泰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鸿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一案的复议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  蔚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欧阳迪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甲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