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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61号

刘立新与息灿海、刘桂荣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新,息灿海,刘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被执行人息灿海,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怡馨园小区1-1-1703。被执行人刘桂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息灿海、刘桂荣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