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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76号

何某与徐某、徐龙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何某,徐某,徐甲某,张某,泰兴市黄桥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76号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甲某。委托代理人何学宏,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甲某,系被告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徐某之母。被告徐甲某。被告张某。被告泰兴市黄桥初级中学,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银杏路北。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徐甲某、张某、泰兴市黄桥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顾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