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76号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甲某。委托代理人何学宏,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甲某,系被告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徐某之母。被告徐甲某。被告张某。被告泰兴市黄桥初级中学,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银杏路北。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徐甲某、张某、泰兴市黄桥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顾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