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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328号

张方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方华,蔡传发,蔡传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华,农民。

被执行人:蔡传发,农民。

被执行人:蔡传美,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方华与被执行人蔡传发、蔡传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传发、蔡传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73元(含案件受理费69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22执字第328号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方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广兴社区西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0617693X。

被执行人:蔡传发,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广兴社区曹北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8046930。

被执行人:蔡传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广兴社区曹北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01236936。申请执行人张方华与被执行人蔡传发、蔡传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传发、蔡传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73元(含案件受理费69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字第328号蔡传发、蔡传美:你(或你单位)与张方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9573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69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系人:许长忠电话:0551-677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