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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366号

单红军与韩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单红军,韩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66号原告单红军,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亚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红军与被告韩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韩新军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