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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73号

宏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千禧泳装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宏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兴城市千禧泳装经销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宏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LOHHONCHOW,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伟晓,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逊敏,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千禧泳装经销处,注册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负责人刘奕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宏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千禧泳装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收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收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同时约定的签约地为“上海”,鉴于双方约定的签订地并不能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双方就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以此约定确认由本院管辖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收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上海指定仓库”,合同项下的货物(泳裤)亦发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号的仓库,故《收购合同》的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兴城市千禧泳装经销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曼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