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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2号

徐有金与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有金,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2号申请执行人徐有金。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古家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有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有金与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有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