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299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诉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阿不都力木•吾甫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阿不都力木·吾甫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99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喻卫东,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海宁,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王陵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6号。

负责人:杨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不都力木·吾甫尔,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托克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诉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阿不都力木·吾甫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49637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4115**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4115**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