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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初10号

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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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某。200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在广西北海被抓获,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依法逮捕,2015年12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书某(另案处理)2015年7月18日在广西北海市某某大门口停车场,用汽车干扰器干扰车主谭华某锁车门,等人离开以后盗走车内一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苹果”5手机及现金8800元。被告人师某某到广西北海市和刘书某见面后。刘书某听师某某要回西安,便将“苹果”6手机和“苹果”5手机交给师某某带回西安卖掉。师某某回到西安以后,将两部手机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卖给路边摊贩,得赃款2000元,7月22日早上师某某到北海市后将赃款交给刘书某。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1.“苹果”6手机估定单价为4465元;2.“苹果”5手机估定单价为14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破案及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物品而为其销售被盗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师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已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 一

审判员 田秋玲

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六��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