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8号
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尧。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
委托代理人:马巧燕。
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月平。
委托代理人:赵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力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宁波乔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谢飞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