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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财保9号

廖宗琼与谢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宗琼,谢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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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9号原告廖宗琼,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力,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廖宗琼诉被告谢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宗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谢华力所有的车牌为川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川S*****大众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宗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谢华力所有的车牌为川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担保人张涛所有的川S*****大众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原告需要继续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转让、转移、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有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兰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