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9号原告廖宗琼,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力,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廖宗琼诉被告谢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宗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谢华力所有的车牌为川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川S*****大众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宗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谢华力所有的车牌为川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担保人张涛所有的川S*****大众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原告需要继续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转让、转移、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有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兰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