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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381号

顾正岗与连云港市海州苍梧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正岗,连云港市海州苍梧电力设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381号原告顾正岗。委托代理人王波,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海州苍梧电力设备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春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岗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苍梧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岗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正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顾正岗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才

代理

审判员  郭 巍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