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常进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樊书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钱朝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杏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转,系该公司经理。常进超、樊书明、钱朝锋、周建涛、李志娟、刘杏兰诉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0、1908、2838、3182、3483、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