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郑润民。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医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润民缴纳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共计16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瑞卫医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润民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8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郑润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后仍未履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共计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