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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17号

黎保雄与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保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保雄,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黎保雄因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黎保雄于2015年9月11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广州福彩“购买双色球、汽车开回家”等活动,认为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规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黎保雄出具穗工商举复(2015)180号《关于举报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不正当竞争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有奖销售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我局决定不予处理该举报事项。”起诉人黎保雄不服该告知书,因而提起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行为无效;

二、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合法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法权益”是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被诉的告知行为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处理行为,未发生、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或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是独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黎保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对于黎保雄的起诉,不予立案。黎保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理由主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和财政部《罚款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为鼓励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犯罪活动,对各类案件的下列告发人,可酌发奖金),上诉人完全符合国家规定赋予的权利,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请求内容完全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严重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上诉人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并非彩票经营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处理上诉人的举报,不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上诉人错列被告、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三)、(十)项的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洪林

代理

审判员  戴剑飞

代理

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