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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侯佩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侯佩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侯佩友,住海伦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申请人侯佩友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佩友的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捷达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侯佩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行xxxxxx账户予以冻结。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担保的捷达轿车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王凤山助理

审判员  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光 来自: